2007年4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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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下调解协议 岂能无故反悔
李旻月

  本报讯  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,当事人能不能反悔?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,法官明确指出: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,当事双方都得严格遵守,不得无故反悔。
  2006年1月23日傍晚,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跨线桥南堍时,与前方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陈某发生碰撞,造成陈某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后经交警认定,谢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之后,谢某与陈某的4名子女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谢某同意一次性赔偿154880元,并由谢某之父代为签名捺印。但谢某在履行了10万元后,拒绝继续履行该调解协议。于是陈某的4名子女诉至南湖区法院,要求判令谢某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4880元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  被告谢某辩称,被告本人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,被告已经支付了赔偿数额10万元,其余赔偿金额为精神损失费。而被告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到刑事处罚,按照规定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失费,故不愿支付余下的赔款。
  经审理,法院认为,赔偿调解书虽未经被告本人签字,但其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与原告达成协议,被告知道且不作否认,视为其同意。另外,赔偿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54880元,该赔偿款并未列明具体的赔偿项目,被告称在该赔偿金额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无证据证实。赔偿调解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认为合法有效,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,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4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4880元。